一是明确了生猪养殖占用的农用地划为设施农用地。
二是解除了生猪养殖场辅助设施的面积限制,由原来的最大不超过15亩变为不受15亩的限制。
三是优化备案流程,将用地备案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四是在选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占用基本农田,
可以在建设总用地不超过10%,完成基本农田补划的前提下,可以占用。办理流程:
(一)项目选址。
一是根据自己养猪场的地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请工作人员和村社代表到实地查勘。
二是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宗土地进行测绘,划分出土地类别和性质。
三是报请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填写《设施农用地审查意见表》签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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