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寄养收费标准,宠物寄养如何收费?

88 2024-03-03 22:34

一、宠物寄养收费标准,宠物寄养如何收费?

1、犬

就以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上海为例,节假日期间,寄养犬类,价格在40-120元/天不等。大部分宠物店的分类比较简单,收费也一目了然,如小型犬40元/天,中型犬60元/天,大型犬80元/天。但也有些宠物店分类更加细致,在犬型的基础上再加上品种等因素,价格跨度也更大一些,最高能达到约120元/天。

2、猫

猫和犬是城市里最常见宠物,相比于狗狗寄存的收费标准,猫的寄存收费标准要更简单一些,因为猫的体型一般都不大,所以大多数宠物店都是用成年猫与未成年猫进行区分,进而收费的,价格相比于天生更加活泼的犬类收费要低一些,大概在30-50元/天左右,成年猫收费较高,未成年猫收费则相对较低。

二、宠物寄养收费标准宠物寄养如何收费?

各地价格不一样,看宠物店的环境,一般自带狗粮的是几十元一天,不带狗粮的贵点,且狗狗体型大的话,价格就高一点,体型小的话就价格低一点。宠物店寄养狗狗注意事项:

1、核对经营资格:目前“托宠所”多数都是由宠物医院或者宠物店来创立的,主人要留心核对 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避免把宠物送进“黑店”。

2、狗狗的食物:要为自己的出行过程中,宠物的饮食做安排,考察寄养中心为宠物提供的 食物品牌、质量等方面,最好是宠物平时习惯的品牌、种类。

3、考察场地:考察寄养中心为宠物提供的生活场所等条件如何,确保周边环境安全舒适 ,最好不要与狗狗平时所处的环境有过大差异,所以如果能在自家附近找到寄养中心是最理想 的,这样有利于狗狗熟悉并尽快适应寄养生活。

三、宠物寄养怎么收费?

猫咪寄养还要空间够,有基本的养育知识,但是除非你真的那边条件好,价格合适,不然现在宠物店宠物诊所一抓一大把,都有做这个寄养服务,寄养的话出差2,3天不会考虑,如果久的一般是假日,一年里长假也就那么几回,我感觉平时会很闲哦,就我个人来说吧,我会选春节的时候寄养,差不多1个星期,笼子双层,阳光充足,环境不脏乱,老板还会配合你每天拍视频反馈情况,偶尔也会带猫咪晒晒太阳,自带干粮,但是店家寄养的前两天提供罐头这样,一天是收费45元,我觉得还算合理,我们这边价格是45~80天都有,还是结合自己的能力,久了也住不起,动物多起来你还得经常消毒,传染病啥的,一般房东也不会愿意你弄这些,要考虑好呀

四、宠物家庭寄养怎么收费?

根据2021年7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一般普通的宠物店,寄养一天的价格是在40~50左右,提供水和一般的猫粮,如果寄养的时间长,可以提供免费洗澡的服务。而好一点的宠物店,一天的价格就要在60~80元左右,提供水和优质猫粮,还会有一些零食之类的食物,环境也更好一些。

而这些寄养的宠物店,会在一些比较重要的节假日涨价,比如过年、国庆节假期时,会普遍上涨20~30元,主人要做好心理准备。

五、金毛寄养怎么收费的?

各个地方的标准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找寄养的地方一般看几点:

1.环境(硬件设施,软件设施)

2.管理人员(是不是专业的训犬师,喂养师,对狗狗好不好)

3.价格(综合性价比是不是合适) 金毛寄养在几十块钱到几百块不等, 根据狗狗的体型,身体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个人不建议去家庭式寄养和小型的宠物店寄养,环境不好管理不够规范。容易出问题。毕竟金毛属于大型犬,还是需要足够的活动空间的!

六、宠物寄养怎么收费的啊?

目前市场上寄养宠物的收费标准都是依据宠物的体重而定。富力广场附近一家宠物店的店员告诉记者,寄养的收费标准根据体重不同分为小型动物、中小型动物、中型动物、大型动物四个档次,4kg及以下的48元一天,4.1kg至12.5kg的69元一天,节假日期间每档次收费上调10元。多数宠物寄养平台的收费标准都与此类似,不过记者随机调查发现,在国庆期间涨价的商家只是少数,多数维持与平日里一样的价格,小型宠物多数30至50元一天,中大型宠物60至80元一天。

七、家庭寄养发放标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八、猫咪寄养宠物店怎么收费?

猫咪寄养在宠物店是按天收费的

一般节假日,春节期间费用高些

九、寄养多肉都怎么收费呢?

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不同,还有你的多肉价值,还有养殖难度,这些没有统一价格,比如几千一盆的多肉那寄养费用就很高了

十、宠物店寄养狗狗怎么收费?

各个地方不同吧,就是同一个地方,不同的宠物店也不同,看他们的条件好坏了,还有喂得什么狗粮,我们这边,小狗要10元每天,中等的大的要20-30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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