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禁言养大型犬。
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据此,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京农畜字〔2003〕47号),此公告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等犬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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